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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楚人有宿于其友之家者,其仆窃友人之履以归,楚人不知也。适使其仆市履于肆,仆私其直而以窃履进,楚人不知也。他日,友人来过,见其履在楚人之足,大骇曰:“吾固疑之,果然窃吾履。”遂与之绝。逾年而事暴,友人踵楚人之门,而悔谢曰:“吾不能知子,而缪以疑子,吾之罪也。请为以如初。”
陈在衡,年六十有余。暮行郊野间,见二人笼灯前行,就火吸烟,久而不燃。其一人问曰:“君过首七未耶?”陈讶其语,漫曰:“未也。”其人曰:“宜哉,阳气未尽,故阴火不燃。”陈悟其为鬼。佯曰:“世言人畏鬼,信乎?”鬼曰:“非也!鬼实畏人!”陈曰:“人何足畏?”曰:“畏啐。”陈即长吸而啐之。二鬼退至三步外,张目怒陈曰:“汝非鬼也?”陈笑曰:“实不汝欺,吾乃与鬼相近之人耳!”再啐之,各缩其半;三啐之而灭。
有瞽者与贩者同宿旅店,窃贩者钱五千,次晨相哄鸣于官。官即提讯,问贩者钱有无记认,贩者曰:“此乃日用之物,有何记号!”问瞽者,对曰:“有记。吾钱系字对字、背对背穿成。”对之良是。贩者不服。官命瞽者伸手,则两掌青黑,铜痕宛然,其为摸索一夕而穿无疑。乃责瞽者,而令贩者取钱去。